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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916年–1920年的江厝店分校

百年校史 / 2019-08-22 / 點閱數: 403

  • 第一節 申請設校|
  • 第二節 學務委員與購地事宜
  • 第三節 獨立設校
  • 第四節 校長及教職員
第二節 學務委員與購地事宜
 
在學校典藏文件中,我們發現一本黑白文件,內存土地買賣憑證及契稅證明等等,只是土地買主既不是學校校長,也沒看見當年學校名稱(江厝店分校),直到在文獻探討中發現「學務委員」一詞,才恍然大悟,原來買主劉容如等七人,是當年地方仕紳,也是所謂「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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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學務委員執掌,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 

        明治35 年 4 月 11 日廳報第 43 號中公告(如2-15),學務委員的職務規程如下:
公學校學務委員職務規程
第一條 學務委員須與公學校校長及街庄長協議以辦理該公學校所開設界限地內教育事宜。
第二條 學務委員應辦事項概目如左
 
關係生徙入學以及督隔昇校事宜
二、關係經費預算之稽查事宜
三、關係基本財產造置事宜
四、關係土地建物不動產(不可移動之產業)等保管事宜
五、關係捐金酬集事宜
六、關係授業料及協議費徵收事宜
七、關係校舍營繕及校具備造事宜
 
第三條 廳長將前條所定事務概目或飭令學務委員分別掌理
第四條 學務委員須會集公學校每月一回協議該事務一切
學務委員會會長以公學校校長充之
第五條 學務委員業務分掌之時必要將該分掌業務之情形報明學務委員會
第六條 街庄長得參與學務委員會

第四節 校長及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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