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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在終戰之後~戰後的國民教育新局

第四章 / 2019-12-18 / 點閱數: 103

  • 一、接管
  • 二、教育方針與制度變革

接管

1945(民國34)年8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依照開羅會議及波茨坦宣言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終結了日本在臺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同時也標示了臺灣歷史上中國時代的來臨。
但是,戰後物資與經濟復原、文化與政治上的衝突,乃至於教育制度的接軌與調適,都是當時臺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臺灣調查委員會在1945(民國34)年3月公布臺灣接管計畫綱要(黃英哲,2007p29-30,有16大部分,而關於教育文化的是第八部分,內容分述如下:
 
(1)接收後改組之學校需於短期內開課。私立學校及私營文化事業如在接管期間能遵守法令,准其繼續辦理。否則接收、改組或停辦之。
(2)學校接收後應即實行左列各事:()課程及學校行政需照法令規定。()教科書用國定本或審定本。
(3)師範學生(校)接收改組後應特別注重教師素質及教務訓育之改進。
(4)國民教育及補習教育應依照法令積極推行。
(5)接收後應確定國語普及計畫,限期逐步實施。中小學校以國語為必修科,公教人員應首先遵用國語。各地方原設之日語講習所應改為國語講習所,首先訓練國語師資。
(6)各校教員、社教機關人員及其他從事文化事業之人員,除敵國人民(但在專科以上學校必要時得予留用)即有違法行為者外均予留用,但教員需舉行甄審,合格者給予證書。
(7)各級學校、博物館、圖書舖、廣播電臺、電影製片場、放映場等之設置與經費,接管後以不變動為原則,但須按照分區設校及普及教育原則妥為規劃。
(8)日本佔領時強迫服兵役之臺籍學生,應依其志願與程度予以復學或轉學之便利。其以公費資送國外之臺籍學生,得斟酌情形,使其繼續留學。
(9)日本最近在各地設立之練成所,應一律解散。
(10)派遣教育人員赴各省參觀,選派中等學校畢業生入各省專科以上之學校肄業,並多聘學者到臺講學。
(11)設置省訓練團,縣訓練所,分別訓練公教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在各級學校開辦成人班、婦女班、普及國民訓練,以灌輸民族意識及本黨主義。
(12)日本佔領時印行之書刊、電影片等,其有詆毀本國、本黨或曲解歷史者,概予銷毀。一面專設編譯機關,編輯教科參考及必要之書籍圖表。
 

      行政長官公署來臺的接收工作以1945(民國34)年105日臺灣前進指揮所主任也是長官公署秘書葛敬恩率領人員抵達臺灣開始,10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前進指揮所在臺灣總督官邸開始辦公,將第一號備忘錄送達臺灣總督安藤利吉,並對臺灣發佈通告,在教育方面通告(胡茹涵,2005
      各級學校仍照前照常上課,其教材如有抵觸中華民國國家地位教育精神者,應即削除;無論文字言論,如有違反上述原則者,需由發言者及其主管人負其責。

 
這是接收政府對於臺灣教育所下的第一道指示,標示臺灣教育的開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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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光復後第一屆畢業生

        1945(民國34)年117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對全臺民眾廣播,揭示教育上的六大設施,並公布「臺灣省各級學校及教育機關接收處理暫行辦法」(取自:臺灣省政府公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其中與學校息息相關有三點:

(1)公立國民學校由各州廳接管委員會或是政府直接接收。校長一律派由國人接充。暫就原校教職員中遴選學識能力較優或當地具有教員資格之臺胞,委派代理校務,並取具學歷證件,報候審核。
(2)青年學校及青年練成所,一律停辦。所有設備及財產暫由州廳接管委員會或市政府派員保存,並定處理辦法。

       (3)上列接管之學校及教育機關,除國語、國文、公民、史地教育,應由國人充任外,得暫時留用日籍教職員,以免業務停頓。

 

 

 

 

教育方針與制度變革
在接收後,緊接著是教育方針的確立,學制的變革課程與教材的調整、習慣語言的改變,乃至於教學現場師資的補充與訓練等,都是國民教育的重大挑戰。

         (一)確立教育政策與方針

在戰後初始行政長官公署在臺灣教育的接收上,即以建立三民主義的教育制度為目標,以此來著手改進各級教育。行政長官陳儀一再昭示臺灣的施政方針在實行三民主義,建設三民主義的新臺灣。公布了五大教育方針:1.闡揚三民主義;2.培育民族文化;3.適合國家與本省需要;4.獎勵學術研究;5.實施教育機會均等
 
(二)改革學制
臺灣原有各級學校的學年是日治時期的三學期制,而非現行的兩學期制。
日治時期每學年由41日起至翌年331日終了,第一學期自41日起至8 31日,第二學期自91日起至1231日,第三學期自翌年的11日起至331 日。
1945(民國34)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訂「臺灣省各級學校學年度假期劃一辦法」中第1條規定,各級學校以每年81日為學年之始,翌年731日為學年之終。其他調整如下:
 
(1)一學年分兩學期:以81日至翌年131日,為第一學期以21日至731日,為第二學期。
(2)國民學校:第一學期150日;第二學期142日(閏年143日)。
(3)各級學校暑假(國民學校以48日為限,715日訖831日)、年假(2日,11日訖2日)、寒假(21日,21日訖21日)、春假(441日)日數及起迄日期,均有明訂。
(4)本辦法自34學年度第二學期(3521日)起施行。
 
這辦法自3521日開始實施,而應屆畢業之學生為免影響原訂的課程進度,則照原訂於3月底畢業。依中國的制度調整後,學期是由8月到翌年的7月,因此34年的4-7月的空窗,是新舊生施行國語補習的過渡階段。這段學習時間不列入修業年限,將此段時期視為補習時間,以加強新舊生的國語文能力。

      (三)調整課程與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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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學校唱歌集及其目錄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

        課程及教學活動內容與一國教育目標關係極大,尤其在執政當局眼裡,臺灣受日人統治50年之久,由於淪亡日本統治受的毒素很深,教育方面被奴化更深,因此更非在課程及教科書上根本的加以改變不可。因此課程更是推展中國化教育的主要部分,接收後為了肅清皇民化教育的毒素及推行中國化的教育,特別更改教育的內容。

由於在接收初期,臺灣的課程安排既未能遵照部頒標準,則中國國內的各科國定本及審定本教科書便無法應用於臺灣;加上臺灣的語言能力,原有國定中小學教材雖完備但因臺灣環境不同未能適用,因此必須趕緊編輯中小學教材,尤其是語文、史地、公民等科1945(民國34)年1110日教育處公布「臺灣省中等學校國民學校編輯委員會組織章程」由教育處組織臺灣省中等學校國民學校編輯委員會,負責各科教材之編輯等。
 
並於1946(民國35)年18日公布「臺灣省國民學校暫行教學科目及教學時間表」,詳如下表4-1
          表4-1.臺灣省國民學校暫行教學科目及教學時間表3518日教三字第64

 

年級 

時間
科目
低年級
中年級
高年級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團體訓練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音樂
80
80
80
80
80
80
體育
80
80
120
120
120
120
公民
 
 
 
80
80
80
歷史
 
 
 
80
120
120
地理
 
 
 
 
80
80
國語
480
480
560
560
480
480
算術
80
120
160
200
160
160
常識
120
160
160
120
 
 
自然
 
 
 
 
80
80
農業工業商業水產
 
 
 
 
80
40
80
40
圖畫
 
 
 
 
40
40
勞作
40
40
40
40
80
40
80
40
家事
烹飪裁縫
 
 
 
 
80
80
合計
1040
1120
1280
1440
1520
1520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第二卷第三期。
 
其說明指出:
(1)公民國語歷史等科目教學時數較部頒標準略有增加,以適應本省目前需要。
(2)舊課程標準列有農工商業水產及家事為舊制優點予以保留,農工商水產四科等任選一科學習。
(3)原修身改為公民,理科改為自然,習字併入國語,工作改為勞作,武道一科廢除,以與本國制度配合。
(4)舊課程表國語國史地理等科目名稱仍舊,惟課程內容需徹底改變,改授本國語、本國史、本國地理。
(5)團體訓練包括訓育與衛生訓練兩部份,訓練時間每日20分鐘為準(可併入朝會等集會中)。
(6)國語科包含說話、讀書、作文、寫字。
(7)低中年級常識科目包括社會、自然和衛生的知識部份,第四學年加授歷史公民(衛生習慣部份納入團體訓練中)。
(8)算術科目四年級起加教珠算,時間支配四、五、六年級每週各40分鐘。
(9)高年級自然科包括動植礦、人體生理、簡易理化和衛生的知識部份(衛生習慣部份納入團體訓練中)。
 
(四)、語言的轉變
除了學制、課程、教材的修訂外,當時最重要的轉換要算是教學用語的改變。
由於過去國民學校都是使用日語教學,在臺灣接收以後,不能再使用日語教學外,更重要的是要加速國語的推行與學習,務必在最短的時間使國語成為教學用語。
 
(五)、師資的補充與訓練
日籍師資的遣返所遺留下的大量缺額成為當時國民教育的一大問題。
日治時期實行差別教育,限制臺灣人接受高等教育也限制臺灣人從事教育,光復後,日籍教師均被遣返回國,一時間,國內小學教師嚴重缺乏。
沈翠蓮教授(2004)「臺灣小學師資培育史」[1]一書中,敘述光復初期小校園師資荒的嚴重問題。以34學年度(1945-1946年)全省14914名教師中,合格教師僅佔26.71%。因此,為補充不足之合格教師,又要面對逐年成長的入學新生所增加的教師需求,採取了「甄選」、「徵選」、「考選」、「代用教員訓練」、「講習」、「其他」等多元策略進用師資。諸如:
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於1945(民國34)年1122日公布臺灣省國民學校中等學校教員甄選辦法[2],國民學校教員只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即可:
1.師範學校、高級中學師範科、或本省高等學校高等科畢業者。
2.簡易師範科畢業,曾任初級小學教員兩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高級中學畢業,曾任教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本省中學高等科女校,或實業學校畢業,曾任教員兩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5.曾任國民學校教員,或本省書房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1945-1948年,四年內,共計「甄選」19360名國民學校教員。
 
此外,由省外各地「徵選」教師、甚至只要熟諳國語、閩南語、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透過「考選」,再經由短期講習後擔任教員、現有代用教員表現優異經校長推薦者,亦可經由「師資短期訓練班」,通過「代用教員訓練」後成為正式老師、「講習」、「其他」等多元的師資進用策略。
光復初期,在政權移轉過程中,因師資大量補充,小學教師竟有不少人是濫竽充數。張淑媚、蔡元隆、黃雅芳(2014)指出,根據當年任教的臺籍老師形容,當時教育制度混亂,許多從大陸撤臺的中國人,多是憑藉家屬的軍人背景或官宦眷屬子弟,要不就是透過「三人連保制」的管道進入學校任教[3]。其後在19441945年,大力整頓師範學校及積極擴增師範學校,強化師範學校制度化培育師資功能,才逐步解決師資不足問題。
 
[1]沈翠蓮(2004)。臺灣小學師資培育史。台北:五南書局。
[2]臺灣省政府公報網際網路查詢系統:http://subtpg.tpg.gov.tw/og/q2.asp
[3]參考:張淑媚、蔡元隆、黃雅芳(2014)。圖解臺灣教育史。